送的赠品坏了不包修;金银饰品离柜概不退换;存包丢失概不负责……这些霸王条款你是否遭遇过?
近日, 中消协“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活动广泛展开,这也是中消协连续第三年挑战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2005年全国消协点评的重点是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业以及商品房、物业管理、银行、保险、农资等领域,共收到全国消费者的反映信函10055件,其中反映不平等格式条款2626件,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1382件。
本次开展的评选活动以2005年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公开点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为基础,选择20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作为候选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www.cca.org.cn)等有关新闻媒体3月15日公布。
其中,候选的20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来自商场、超市、连锁店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场所的不平等条款就占据5席,也就是说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霸王条款有20%来自商场、超市、连锁店等极日常的消费场所。值此3·15之际,本报特精选中消协对以下商场霸王条款点评,希望能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时找到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如何面对商场等日常领域的霸王条款
不平等条约No.1
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典型案例] 消费者陈某于8月7日在某商场以116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使用几天后发现彩信接收、发送功能失效;13日经手机特约维修站检测,该手机的彩信功能确实失效,属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但去商场手机专柜退货时,商场手机专柜以手机外包装盒内侧有水迹、已经不符合手机公司“移 动电话三包服务条例”规定的退机条件为由,拒绝了退货。
[点评意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不平等条约No.2
赠品、奖品无“三包”责任,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典型案例] 林女士今年2月在某眼镜城配了一副眼镜,按照当时店内的促销方式,林女士还获赠了一台MP3播放器,可是,5月MP3播放器出了故障,拿到该眼镜城要求维修,店方称播放器已经送完了,无法调换也无法维修,这下可把消费者给弄懵了,难道这台播放器就这样完成使命了?
[点评意见] 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另,打折销售也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